恢复申报户口
原户籍系本市的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南京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三)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
(四)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外的其他出入境证件申请恢复户口登记的,至侨务部门依法申领《华侨回国定居证》后,再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原户籍非本市的江苏籍华侨,在本市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户口准入条件。
不符合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恢复户口登记条件的,可以在原户籍地社区家庭户恢复户口。
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具有港澳台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落户直系亲属处: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和香港居民身份证,向定居地区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区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向定居地区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二)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件;
(三)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十六条 获准取得中国国籍的公民,应当由本人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籍、复籍证明;
(二)入境使用的护照;
(三)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符合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情形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所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证明,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户落户。未成年人因以上四种获准在本市办理户口登记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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