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低保申请条件对象资格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申请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家庭,或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长期共同居住且未享受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
(二)申请前 6 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点击查看相关规定: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认定细则
本办法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 3 年以上(含 3 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