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市建成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下列手续携犬到养犬人居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年检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或年检证。
(一)市区建成区内居(村)民委员会向其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证明和《养犬义务保证书》正页。
(二)农业畜牧部门出具的宠物犬免疫检疫合格证。
(三)户口本和身份证(或暂住证、户照等)。
二、犬只初审登记费和年度检验费全部实行免费注册登记。
对逾期未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手续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根据《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对犬只予以暂扣,交送廊坊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期间饲养人自行支付留养费用,补办登记手续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7日内饲养人未补办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犬只进行处理。
在市区建成区内违规饲养禁养犬、公安机关将对犬只进行收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成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时应当携犬及相关证明办理。
养犬人居住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登记的缴费发票,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犬死亡或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