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绍兴诸暨公租房申请指南如下:
准入标准:
保障区域:
公租房保障区域为暨阳街道、浣东街道、陶朱街道、暨南街道和大唐街道。
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诸暨调查队公布的2022年度我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438元;新就业大学生收入不限。
财产标准:
家庭人均财产低于241314元;拥有车辆的,车辆购买价低于12万元;新就业大学生财产不限。
住房标准: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申请人: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按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一)共同申请人及与共同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二)就学、服兵役、服刑等期间户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人员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三)寄住、寄养、寄读人员及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子女不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四)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作为一方家庭成员认定,随父或随母以离婚时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为准。
家庭经济状况按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向市居民家庭经济核对中心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市居民家庭核对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核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反馈给市保障房管理中心。
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保障区域内所有的合法产权房屋(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二)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共有人所得份额计算;
(三)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建设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公告之日前5年内(含)已转让自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四)5年内(含)因城市拆迁的,其原拆迁住房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五)因法院强制执行而被拍卖抵债的房产,自法院裁定之日起至市建设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公告之日止在5年内(含)的,其住房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六)预购商品房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其预购商品房建筑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七)虽无房屋(土地)登记记录但事实有房并查证属实的,其房屋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八)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尚未安置的房屋,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九)建筑面积未明确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诸暨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证明;
进城务工人员必须同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新就业大学生必须同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以及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证书。
申请流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或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地社区负责受理并初审。
(二)社区初审后报镇乡(街道)审查,审查基本合格的,由镇乡(街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三)经镇乡(街道)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保障房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及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诉。
配租 轮候与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方式进行:
新建或其他方式筹集的批量房源实行集中配租;因承租人退租等原因出现的零星空置房源实行日常配租。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集中配租对象,根据房源情况按年度进行公开抽(摇)号,未择中对象进入轮候程序,轮候按当年度择号顺序从小到大次序排列。
经市民政局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困难家庭以及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在当年度集中配租中予以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按申请家庭保障人数配租套型, 2人以下户(含2人户)配租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套型; 3人以上户配租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套型。高层、小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局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法使用住房。
租赁补贴:
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梯度保障,对部分低收入群体发放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局等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局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化管理。
租赁补贴=保障人口数×补贴标准×可支配收入补贴系数。
保障人口数的核定: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1人家庭户按2人计算,2人以上家庭户按实际保障人口数计算。
可支配收入补贴系数的核定:经市民政局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困难家庭以及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为1.0;介于前一类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之间的家庭为0.8;其他对象为0.6。
退出管理: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超过规定困难标准的;
(二)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年审:
租赁补贴资格每2年审查一次;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租赁补贴自届满次月起暂停发放。保障对象补交资格期满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未到资格期满审查期,家庭收入(享受保障期间连续12个月累计收入)、财产、人口和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障对象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镇乡(街道)社区申报,社区、镇乡(街道)、市住房保障机构应按程序核定。经审核,不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租赁补贴。
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领取租赁补贴的,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6个月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6个月,按公共租赁住房1.2倍租金标准计租;到期后仍无法腾退的,经申请按公共租赁住房1.5倍租金标准计租。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不按规定缴交租金的,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