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城镇户籍并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4050”(女40岁男50岁)以上人员
二、注意事项:
(一)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票据必须持有原始票据,持复印件者一律不予受理社保补贴申报。
(二)新申请人员持有的是中国银行缴费票据的,应将养老保险编号和医疗保险编号写在票据复印件的空白处(因票据上没有编号),票据按正常比例复印不得缩小或放大。
三、办理材料:
1、已经申领享受3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根据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的有关规定,现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再继续申报、办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缴费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④灵活就业务工证明。
2、已经享受过一年或二年社保补贴的人员:
需提供:
①养老和医疗缴费票据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②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③灵活就业务工证明。
3、新申报本年度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须持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①《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复印有编号和名字的两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3份
②二代身份证复印件3份
③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票据原件、养老、医疗票据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的复印件3份
④灵活就业务工证明(包括原件3份)
⑤本人近期照片3张
⑥申请者应认真如实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在签名处签署本人姓名。申报者将各种复印件及务工证明用胶水整齐的粘贴在申报表的背面(不能用双面胶粘贴)。
四、办理流程:
1、在公示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持申报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市民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经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现场完成);
3、窗口组织调查核实(60个工作日);
4、报辖区劳动就业局和财政局审核(10个工作日);
5、报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审批。
五、办理时间:
1、周一至周五
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3点到17点
2、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六、收费情况:
无
七、特别说明:
①现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就业的人员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②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人员不能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③申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必须在公示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主动申报(申报日期为每年的元月4日开始,至2月20日结束,逾期概不补报)
④灵活就业人员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可以连续享受社保补贴至退休,但最多不超过五年。
八、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市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0951-6083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