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符合以下条件的带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
➤南京市内户口迁移
➤申请迁往南京农村地区
(一)投靠配偶,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配偶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未享受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房产情况查询证明;
5、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现户口登记在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学生,迁回原户口迁出地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
3、户口迁移证;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家庭承包土地证明;
4、申请人在本市城镇房产情况查询证明;
5、本市和现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凭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询联系函》到市社保中心和现户籍地社保部门开具证明);
6、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7、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2.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3.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4.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对以下事项应当当场办理:
1.注销户口(不包括加入外国籍、出境定居和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申报;
2.市内移入户口(不包括迁入社区户、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
3.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对以下事项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
1.公民加入外国籍、出境定居和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2.恢复户口(不包括外籍华人入籍,华侨、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华侨原籍恢复户口,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漏登、漏录、数据丢失、错误注销)申报;
3.符合本规定第一百零五条情形的社区户市内移入;
4.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对以下事项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区级公安机关审批:
1.外籍华人入籍,华侨原籍恢复户口,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漏登、漏录、数据丢失、错误注销等恢复户口;
2.符合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外迁入;
3.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市内移入;
4.符合本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社区户市内移入;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对以下事项应当受理,经区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1.出生日期更正;
2.性别变更、更正。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受理以下事项的,应当查询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当事人出入境证件等相关材料以确定当事人身份。对身份无法查明的,由区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并出具书面身份认定:
1.公民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
2.公民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3.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要报经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级公安机关;
2.区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理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
3.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区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身份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