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
若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口
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户口登记在社区户
本人已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移至合法稳定住所,有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应当将户口迁移至直系亲属处。
合法稳定住所概念:
1、房屋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
2、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
3、政府提供共有产权住房或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4、军队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住宅用途房产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与单位办理的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6、农村地区尚未办理产权证和所有权证的自建房,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认定,或者房屋主管部门(或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凭证证明,以及经街道(镇)证明有建房申请表的住所。
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与私人租赁的住房。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房屋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登记簿查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