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任意情形均视为重新就业:
(1)被用人单位录用;
(2)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成为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上述情形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失业待遇终止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将核查用人单位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人员工商登记、纳税等情况,对不符合领取失业待遇资格的人员,停发并追收相关待遇。
注: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在异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得重复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如发现,参保人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