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有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无效证件包括:
1.《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打印字迹不清的、专用章加盖不清晰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2.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3.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所需资料: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还需提供户口本);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监护人,还需提供新生儿监护人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特殊签发情形的需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