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指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向分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提出申请,由妇幼保健机构核实并在区县卫健局官网公示公告遗失声明后给予补发。
未报户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向拟落户地户籍机关核实情况属实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所需资料: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至少要有住院病历首页、分娩记录页、新生儿记录页、出院记录等);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还需提供户口本);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监护人,还需提供新生儿监护人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特殊签发情形的需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