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因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因工作调动或重新就业,需要在兰州公积金中心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通过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兰住管〔2020〕2 号)规定的提取情形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二、各情形提取规定
购买商品房 | 购买保障房 | 购买二手住房 |
购买拆迁安置房 | 异地购房提取 | 以租代购租赁单位周转房、公寓房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 大修自住房屋 | |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 | |
离休、退休 |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
三、部分提取频次规定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一次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二)符合销户提取情形,且本人没有偿还兰州公积金中心贷款责任的,可在任意时间办理,不受当年提取次数限制。
(三)职工如果在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 17 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情形当年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后,发生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时,当年可以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本条所称的“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四、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所有提取业务申请资料须提供原件。《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由原签订单位、出具单位或留置单位经办人员在复印件首页上注明 “此件与原件相符”,签名并填写日期,加盖单位鲜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给予办理。
(二)结婚证、退休证等证件的个人身份信息必须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并清晰、有效。如两者信息不一致,但有关联关系或可以出具关联关系证明的,也可给予办理。
(三)各部门和单位、提取人专门为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出具的各类证明、贷款余额对账单、个人征信报告等证明类资料自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有效。
五、提取程序
(一)提出申请:提取人可在分支机构业务大厅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也可在兰州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等线上渠道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按规定上传申请资料。如果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职工个人账户状态必须为“封存”,尚未封存的须先办理账户封存业务。
(二)资料审核:提取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符合提取规定的,将提取资料录入系统,核定本次提取金额;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告知职工。
(三)复核审批:复核人员对已受理的提取业务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审批办结。异地购房业务在提取岗位受理、复核后,由分支机构归集提取审批岗工作人员审批办结。
(四)打印凭证:打印《提取受理回单》,由提取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指纹,复核人员加盖提取业务专用章。
(五)资料整理:分支机构在办理提取业务过程中将提取人签署的承诺书及所有申请资料拍照上传至电子档案系统,业务办结后,将《提取受理回单》也拍照上传至电子档案系统,最后再次确认所有资料已经全部上传。经确认该笔业务的电子档案完整无误后,将所有业务单据和申请资料全部退还职工本人,不再留存纸质档案。
政策来源: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