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医疗救助标准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登记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支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核减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金额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医疗救助对象在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5%,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四)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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