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关于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普通门诊医师(主治)诊察费由原5元/次调整为15元/次,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由原10元/次调整为20元/次,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由原15元/次调整为30元/次。
三、门诊诊察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单行支付,不设起付线,医保基金按80%比例支付。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9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