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调整房源:
房源调整可以在同一项目中进行,也可在市级不同项目之间进行。
(一)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或重大疾病患者,因生活不便确需调整的;
(二)现配租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三)因家庭经济困难,自愿调整到面积较小、综合费用较低房源的;
(四)现配租房屋出现水、电等影响居住问题,经维修后仍不能满足居住条件的;
(五)邻里关系不和睦,经运营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2次以上调解,仍无法缓和的;
(六)已配租家庭之间协商一致,同意互换配租房源的;
(七)家庭成员中有少数民族,因共同生活习惯申请调整的;
(八)其他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