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于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租金按照续签时执行的租金标准收取。
补充内容:
承租人应当保证所租住房屋仅限于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或监护人居住使用,不得转借、转租、空置。
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
承租人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墙体结构,拆改给排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装修格局、更换室内设备,运营管理单位有权要求承租人在限定的时限内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拒绝恢复原状或拆改、损坏情节严重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经运营管理单位认可,承租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要的生活设施,但不得更改房屋布局、破坏房屋结构。腾退房屋时,承租人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