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下列项目的维修或更新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易磨损构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淋浴喷头、瓷盆、便盆、软管等给排水设施等。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抽油烟机、供暖设施及燃气设施等。
(四)房屋已装修的部分,包括地板、灶台面(不得切割台面使用台下灶)、地砖、橱柜和窗帘轨道等;墙面小面积脱落、地砖台面裂缝等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
(五)因承租人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
(六)租赁期间房屋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堵塞需要疏通的费用。
对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其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承租人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但不能低于原配备设施设备和装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