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书面材料要求: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和职业;
(2)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用人单位联系电话;
(3)具体的仲裁请求,涉及数额的请求应写明具体金额、计算公式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人是劳动者的,须由本人在收案人员面前签名确认;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要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证据: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被申请人、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3、其它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以供核实;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地址:扬州市盐阜西路16号,电话:0514-87329756。)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三)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仲裁委有权要求其改正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