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1)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驻扬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驻扬的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及其下属单位;
(2)扬州市级、开发区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单位。
(3)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受理案件的争议范围有哪些?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这些纠纷由法院或相应的部门解决,其中劳动争议由有关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