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结案期具体如何规定?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当事人撤诉或视为撤诉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决定书。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