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收养小孩入户
一、办理对象
个人。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四、办理流程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2、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或《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省内实行户口迁移一站式,无需签发提供《准迁证》《迁移证》)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省内实行户口迁移一站式,无需签发提供《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五、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1999〕32号)。《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有关手续的通知》(粤民福〔200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