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证件,且安置期间无断档,否则断档期无法减免残保金(注:不要把残疾证上的有效期作为唯一的核实依据,建议在中残联官网输入残疾证号核实有效性,残保金审核系统查询有效期更为保险);
3、 雇用残疾职工的年龄应在法定年龄范围内,由于残保金为当年审核上一年残保金,因此建议雇佣的残疾职工年龄不要在临界点。建议雇佣年龄范围:男性:18-58;女性:18-48;
4、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可节省一半成本;
6、一般对雇佣残疾人的户籍没要求,外地的残疾人也可以。但是部分地域存在地方保护,因此需要与残联确认好,以免安置的残疾人不符合规则,无法减免残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