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居民养老保险账户注销情况一览
一、账户注销情况
参保人有下列情况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1、参保人员死亡;
2、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
3、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二、参保人员死亡注销账户办理
1、办理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