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
1、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
2、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
3、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特别说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