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新生儿入户办理条件一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东莞市申报出生登记:
1.父母双方为居民家庭户,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的父(母)登记入户。
2.父母一方为家庭户、另一方为集体户,且双方均属我市户籍居民的,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入户;只有一方属我市户籍居民的,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学校学生集体户除外)一方父(母)登记入户,如集体户方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则需随家庭户方登记入户。
3.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学校学生集体户除外)的,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的父(母)登记入户;如其中一方为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登记入户。
4.父母双方均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5.父母一方为我市户籍居民,另一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以随我市户籍方登记入户,如母亲是军人且所属部队驻地在我市的,也可以随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我市或登记入户我市的父母自有房产;父母一方为外市户籍居民,一方为现役军人因服兵役注销户口前为我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家庭户内的户主同意后,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方登记入户。
6.父母一方为我市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国(境)外人员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方登记入户。
7.父母一方原为我市户籍居民因死亡已注销户口,另一方为国(境)外人员、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身份不明的,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8.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父(母)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或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父(母)部队驻地所在市内的自有房产登记入户。
9.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以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10.父母双方因死亡已注销户口,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11.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儿在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均为境内居民,父母婚内生育,民族成份相同,姓氏随父或母,随父或母为家庭户户主的户内申报出生入户的,可跨省在我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