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1.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最长时限12个月,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2.如果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3.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 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