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时残害居民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构成战时残害居民罪既遂的根据情节决定所判处的刑罚:一般情况下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聚众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首要分子,残害无辜居民多人的;掠夺无辜居民财物数额巨大的,残害无辜居民手段恶劣的等情况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残害大批无事居民的,残害无辜居民手段特别恶劣的,掠夺无辜居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等情况。
二、战时残害居民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群众工作秩序。我军历来有严格的群众纪律,任何时候都要保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严重违反战时群众纪律,败坏我军的声誉,损害我国与群众的关系,破坏战时群众工作秩序,增加我军作战的困难,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实施了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为国内刑事法律所禁止,也为国际法所禁止。掠夺,主要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军人,且是参加军事行动的军职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群众的行为,侵害了无辜居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军纪,危害了我军作战利益,却故意加以实施。那些确实出自于军事行动需要而取用、毁坏军事行动地区群众财产的行为,不应认为具有主观上的罪过,不构成本罪。
在非战时,残害居民的行为也需要被严厉的处罚,何况是在战时残害居民的行为。只要是参加军事行动的军职人员实施了在战时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那么该军职人员就会被认定为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就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