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的效力符合下列条件的是有效的:抵押合同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抵押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条件。
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抵押合同的效力的其他认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承担什么责任
抵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抵押后,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法律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的担保物权设立的规定中,设立担保物权必须要有法律行为,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可以是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在签订合同之后,只要该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合同即生效,抵押权、质押权还需要按照法定的物权变动规则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