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目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839.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3081.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322.9元。
注意:
(1)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如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