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结算:
失能人员凭本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接受定点护理机构护理服务,护理服务终结后,护理服务费用通过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联网结算。
待遇标准:
(一)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护理病房接受护理服务的,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50元/天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
(二)入住定点非医疗机构的护理床位(如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等)接受护理服务的,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40元/天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
(三)接受定点护理机构安排人员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30元/天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
(四)在市外(不含国外及国内港、澳、台地区)居住的失能人员,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20元/天的标准支付护理服务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