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棚户区改造征迁中拆迁面积较小,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拆迁安置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征迁住房面积小于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且为家庭唯一住房;
2.辖区政府(含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认定的经济困难家庭。
二、在棚户区改造征迁中拆迁面积较小,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拆迁安置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安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家庭棚户区改造征迁协议;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证明;
5.辖区政府(含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经济困难家庭证明;
6.申请人同意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书面声明。
三、公租房申请流程包括:
(一)初审。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对申请人(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资料报送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二)复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并复审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批。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报送市住建局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公租房配租流程包括:
(一)房源分配。市住建局根据各区审批的配租对象顺序及数量,按比例确定分配到各区的房源数及房号,并由有关部门现场公证。
(二)配租。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具体的配租对象及房号,由有关部门现场公证。
(三)公示及备案。配租结果在各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区将配租结果报送市住建局备案。
(四)办理入住手续。市住建局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与配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安置入住手续。
四、租金标准:
按建筑面积计算,基准价为7元/平方米·月。具体执行标准结合住房地段、楼层、朝向、装潢系数测算房租,并根据住房租赁市场价格情况,动态调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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