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特困人员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给等。保障形式可以是物资或者现金。
(二)提供基本照料。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给予必要的照料,包括日常探访、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基本服务。
(三)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标准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提供疾病治疗。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五)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属于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属于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
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规定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教育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