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台州解除劳动合同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办理工作交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如果双方约定了办理工作交接的时间,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结算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离职后,如果原用人单位不办理停保手续,劳动者入职新用人单位无法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