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内容如下:
一、时间安排
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3年11月底前完成评审,12月底前完成备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的职称申报评审时间,由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待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确定。如遇特殊情况,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需延期评审的,应在2023年11月15日前向核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书面申请。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中央驻聊单位和外省国有驻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职称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相关程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外市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须经委托单位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委托函,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5.实行按岗评审的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6.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管理要求和空缺岗位数量推荐评审人员,目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相应岗位数15%的事业单位,不再推荐申报。
(二)申报评审条件
1.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以及我省、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修订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条件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s://117.73.253.239:9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查询。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工程、农业、体育、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系列标准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4.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8个职称系列和我省统一“以考代评”的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8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国家或我省高级职称统一实行“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9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5.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按照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6.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内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
7.高级会计师继续开展社会化评审,遵循“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仅作为会计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不与岗位和待遇挂钩。
8.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要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9.参加工业互联网、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物联网和智能制造、新型功能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等特色专业职称评审的,实行“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价模式,由市人社局联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评审结果省内通用。
10.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11.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按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求执行。
12.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的通知》(聊人社办〔2019〕69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为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
1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14.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15.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16.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聊人社字〔2019〕113号)规定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系列高级职称。
17.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18.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开展“双创”活动期间,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等各方面权利。
19.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和《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聊人社字〔2020〕5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直评等政策。
20.新型职业农民申报职称,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53号)等文件政策执行。
21.落实《省会经济圈人力资源一体化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省会经济圈区域内七市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在区域内互认互通,不再办理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手续。
22.“非公有制领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直通车”制度。“非公有制领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技术中级、副高级以及其他系列的中级职称,无职称或取得职称年限不够,从事本专业总年限和其他条件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要求,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的职称。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23.博士后、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人才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见附件。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定具体申报呈报时间和要求,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申报评审通知。申报人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填报。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者网上上传电子佐证材料的,原则上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纸质材料。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申报材料,一律采取线下填报,不得上传平台,申报人应按各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通知中明确的涉密材料填报办法报送。对使用平台违规填报、上传、流转国家秘密的,一经发现,按照国家、省保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审核要求
1.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打破档案、身份的限制,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岗位数、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述职、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和被推荐申报人名单。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要重点审查申报人员在业绩成果形成、成果评价、成果发表等方面,是否存在品德失范行为,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程序。对拟推荐人员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推荐上报。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
2.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及调整
1.2023年度省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新增保密工程专业评委会,在工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系列高级评委会增设集成电路专业方向,在经济系列高级评委会增设旅游经济专业方向,在农业系列高级评委会增设水产、农业机械化、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专业方向,并对部分专业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及评审范围、权限进行动态调整。
2.省厅下放我市新型职业农民、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工程、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基层系列职称高级评审权;继续授权我市组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和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3.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工程技术、基层工程技术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各县(市、区);继续授权市教育和体育局组建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授权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组建农业技术、基层农业技术、图文文博、艺术、新闻、播音、广播电视工程、工艺美术、美术、药品技术、自然科学研究、律师、公共法律服务、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验技术、一级教练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方式和办法。全市高、中级职称实行异地异专家全封闭式方式进行评审,减少外界干扰,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增强评审结果的公信力。
五、公示及发文发证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按程序确认或核准备案,及时行文公布,职称取得时间自评审通过之日起算。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快落地、发挥实效,严肃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职称工作。信访、投诉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呈报部门指导下调查核实,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公正。对于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查,指导其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
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发现其审核不认真或者违反评审政策、违反评审程序的,可以采取通报的方式,指出相关单位工作失误,提出整改意见。被通报单位拒不改正,影响评审材料按时申报或者评审委员会如期开评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评审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评审结果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由核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视情况予以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专项行动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持续面向民营企业、新型职业农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开展职称申报评审服务专项行动,重点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讲解工作,编制发放职称政策“明白纸”和职称申报“流程图”,开设职称政策直播课堂、录制微视频等,线下线上结合,努力做到政策宣传及时精准、通俗易懂,增强相关人才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八、规范信息发布
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具有信息发布权限的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审查在平台发布的各类公告、通知、文件等,确保发布、转载的信息不存在违规内容。要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流程,严禁在系统发布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信息。要及时维护系统平台各栏目内容,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职称政策、评审通知、结果公示、公布文件等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平台相应栏目发布。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执行。职称申报评审收费应严格按《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收费项目。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
1.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文件名录
2.聊城市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
3.聊城市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
4.聊城市直部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
附件1:
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文件名录
1.《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0〕16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号)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6.《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
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
8.《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聊人社字〔2020〕57号)
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03号)
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53号)
1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1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0〕13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72号)
1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
1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
15.《聊城市农业农村局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聊农发〔2021〕66号)
16.《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基层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聊教体字〔2020〕29号)
1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职称评审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29号)
18.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政策的通知》
19.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政策的通知》
2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