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标准
(一)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比例支付,不设起付线,城镇职工支付比例为60%,城乡居民支付比例为50%。
(二)单独支付药品医保目录有限定用量的,该药品使用量不高于限定用量;医保目录无限定用量的,该药品使用量不高于说明书最大使用量。单独支付药品根据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分类实行限额支付(根据我市待遇政策适时调整):
1.国家谈判药品西药类(含竞价药品):
(1)我市门诊特殊疾病非限额病种对应药品不实行限额支付;
(2)我市门诊慢性病累计限额病种、单独限额病种对应药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为2000元/人,城乡居民为1000元/人;
(3)我市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政策未涵盖的病种对应药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为20000元/人,城乡居民为10000元/人(其中罕见病用药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为30000元/人,城乡居民为15000元/人);
2.国家谈判药品中成药类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为500元/人,城乡居民为300元/人
(三)参保患者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政策,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额度。我市职工、居民门诊慢特病患者使用单独支付政策药品应先用完该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额度。单独支付药品基金支付额度计入本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参保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纳入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医疗救助等支付范围。参保患者在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我市住院政策执行。
(五)符合使用相关药品条件,但不执行单独支付政策时可不实行“三定一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