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50元(含)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收入扣减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等支出,经各类赔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650元但低于2200元(含)的困难职工家庭。
(三)不符合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标准,但因子女就学、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相对困难,家庭收入扣减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750元(含)的职工家庭,列入送温暖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视为不符合申报建档条件:
(一)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存在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四)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五)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拥有原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的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的机动车、三轮摩托车等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六)市总工会结合我市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