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流程
1、将车辆开进查验通道预录入岗提交申请材料;
2、至查验工位拓印车辆识别代号并交验机动车;
3、步行进入业务大厅领取查验凭证后取号办理;
4、至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并缴费;
5、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
6、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7、至号牌领取处领取机动车号牌。
二、所需资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6、查验机动车。
三、收费标准
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
2、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本;
3、汽车号牌:100元/副;挂车号牌: 5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40元/副;摩托车号牌:35元/副;
4、临时行驶车号牌(纸质):5元/张。
四、业务提示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五、相关说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办理大中型汽车和挂车的注册登记、转让登记、转入业务时,需提供居住证明)。
3、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4、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5、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
6、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7、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