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大汇总
贷款申请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本人资料:
(一)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 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二) 本市户口簿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或居住证原件及两份复 印件,或暂住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 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三) 结婚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 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或民政部门 出具的结婚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 存。
(四)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料
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料:
(一)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资料
1、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 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2、 首付30%以上的购房款《浙江省宁波市商品房预售专用收款收据》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 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二) 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二手房资料
1、《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2、 首付40%以上的购房款《浙江省宁波市统一收款收据》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3、 过户后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契税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三) 买卖双方直接交易购买二手房资料
1、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格式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一份及 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2、 售房人预收首付40%以上房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原件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3、 过户后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土地使 用权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契税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 留存一份。
(四) 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住房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 两份复印件、《契税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五)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资料
1、 《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 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2、 《拆迁房屋评估单》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 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3、 《安置房屋评估单》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 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4、 《差价结算单》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 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六)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资料
1、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 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2、 县级及以上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 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3、 《房产评估报告》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 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七) 大修自住住房资料
1、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 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2、 房屋所在地房管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原及 一^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3、 《房产评估报告》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 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三、共同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子女、 父母应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的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 后退回借款人配偶,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2、 同意借款人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作抵押的《承诺 书》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 托银行留存。
3、 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4、 与借款人不是同一户口的,提供本市户口簿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或居住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或暂住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配偶,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 托银行各留存一
(二)借款人子女、父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借款人子女、父母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子女、父母,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 行各留存一份。
2、 结婚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子女、父母,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3、 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4、 同意借款人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作抵押的《承诺书》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 托银行留存。
5、 与借款人不是同一户口的,提供本市户口簿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或居住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或暂住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子女、父母,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与借款 人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四、借款人应提供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意: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未再婚)证明没有注明有效期的,未婚(未再婚)证明有效期限为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