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礼葬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厚养礼葬、文明生态”目标,全域化推进丧事礼仪改革,破除陈规陋习,树立绿色、文明、节俭、礼葬新风尚,提升城乡文明水平。
一. 节地生态安葬补助标准:
1. 不保留骨灰、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丧属一次性补助3000元。
2. 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的,对丧属一次性补助3000元。
3. 在骨灰堂(楼)存放骨灰15年以上的,对丧属一次性补助800元。
4. 实行壁葬、塔葬的,对丧属一次性补助500元。
5. 采取国家倡导的其他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参照相类似葬式标准给予补助。
注:(1)本条所列葬式,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树葬、花葬和草坪葬地上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卧碑与地面平齐,墓碑长度不超过30厘米,宽度不超过20厘米。
(2)节地生态安葬补助实行事后报账制(按照先安葬后补助原则实施)。
(3)申请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的群众,携带相关材料向逝者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镇(街)民政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并发放补助费用。
二. 红白理事会
1. 村(居)红白理事会是办理村(居)群众治丧事务的群众自治组织,实行理事会会长负责制,由若干人组成,其中设会长1人,理事3至5人,成员若干。
2. 会长和理事由村(居)党组织征求各村(居)民意见后提出,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由本村(居)思想好、威望高、能力强、热情足的村(居)“两委”成员、老党员、老干部、退休人员、乡贤等担任。
3. 村(居)红白理事会负责向村(居)民宣传移风易俗、文明礼葬政策,及时上门做好逝者丧葬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村(居)红白理事会及成员不得向逝者亲属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向逝者亲属兜售丧葬用品。
4. 村(居)红白理事会指导协助事主举办文明节俭的治丧活动。积极推行佩戴黑纱白花、鞠躬默哀、播放哀乐等文明礼仪,通过压缩治丧时间,简化合并程序,控制丧事规模等形式,有效遏制出大丧、办长丧行为。
5. 县、镇(街)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红白理事会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村(居)红白理事会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红白理事会章程和各项制度,明确治丧流程、规范治丧程序,出台约束性措施,加强治丧管理。
6. 市县宣传、文明办、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日常协调和信息沟通,挖掘总结村(居)红白理事会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进行宣传和推广,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三. 文明礼葬
咸阳村(居)民去世后,逝者所在单位工会、所属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要主动为逝者家属提供服务,逝者家属应支持配合,确保丧葬礼仪文明、节俭、生态。
1. 在咸阳居住的外地人去世后,除政策规定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其遗体应就地、就近火化,禁止运往异地土葬。
2. 各级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去世后家属应文明治丧,简办丧事,积极采用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在公墓内安葬(放)骨灰。
3.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去世后倡导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丧事活动:
4.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去世后,其亲属及时告知逝者所在单位工会组织。
5. 单位工会及时与逝者家属沟通,联系殡仪馆派遣遗体专用运输车辆,协调公墓墓位,期间逝者家属应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逝者死亡证明。
6. 根据家属意愿,单位工会适时组织在殡仪馆举行逝者遗体告别仪式,仪式现场布置简单、庄重、肃穆。
7. 遗体告别仪式程序:
(1)主持人宣布逝者遗体告别仪式开始;
(2)播放哀乐并默哀;
(3)致悼词并介绍逝者生平;
(4)向逝者遗像集体进行一次祭奠或向逝者遗体鞠躬告别。
(5)遗体告别仪式结束后,逝者亲属配合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有关事项。
(6)逝者遗体火化后,逝者亲属将骨灰送到公墓安葬,公墓管理员现场做好安葬服务,提倡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公墓登记逝者信息,留存相关资料,建立逝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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