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红白理事会
1. 村(居)红白理事会是办理村(居)群众治丧事务的群众自治组织,实行理事会会长负责制,由若干人组成,其中设会长1人,理事3至5人,成员若干。
2.会长和理事由村(居)党组织征求各村(居)民意见后提出,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由本村(居)思想好、威望高、能力强、热情足的村(居)“两委”成员、老党员、老干部、退休人员、乡贤等担任。
3.村(居)红白理事会负责向村(居)民宣传移风易俗、文明礼葬政策,及时上门做好逝者丧葬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村(居)红白理事会及成员不得向逝者亲属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向逝者亲属兜售丧葬用品。
4.村(居)红白理事会指导协助事主举办文明节俭的治丧活动。积极推行佩戴黑纱白花、鞠躬默哀、播放哀乐等文明礼仪,通过压缩治丧时间,简化合并程序,控制丧事规模等形式,有效遏制出大丧、办长丧行为。
5.县、镇(街)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红白理事会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村(居)红白理事会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红白理事会章程和各项制度,明确治丧流程、规范治丧程序,出台约束性措施,加强治丧管理。
6.市县宣传、文明办、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日常协调和信息沟通,挖掘总结村(居)红白理事会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进行宣传和推广,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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