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条件如下:
(一)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 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 360 个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4.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
2.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学校和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 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