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
(三)户籍注销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六)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七)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确认收回的,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及时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仍有相关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回。
收回的优待证,由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登记销毁。
持证人被收回优待证后,相关情形消失、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重新申请优待证,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