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公积金贷款限制办理情况一览
一、限制办理情况
1.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用系统,且未全额退款的或已全额退款但自全额退款之日起未满失信惩戒期限(5年)的;
2.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用系统,自记入之日(未放款)或该笔贷款结清之日(已放款)起失信惩戒期限(5年)的;
3.公积金贷款存在累计逾期12期及以上或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记录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用系统,且自该笔贷款结清之日起未满失信惩戒期限(5年)的;
4.近5年内,公积金账户余额被法院强制执行,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息系统的。
二、贷款办理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5.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资料,且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一年以内提出申请;
6.已支付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
7.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