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变化
优化商业贷款住房套数认定,居民在市区(含清城区、清新区)及其他县(市)新购住房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将所在区域的住房纳入套数核查范围。居民将自有住房用于长租,承诺租期不少于5年或提供租赁合同租赁不少于3年,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原则上一个家庭只核减一套。
二、首套房贷款条件
1、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 、申请人是在本市缴存公积金或具有本市户口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或者是在本市自愿缴存公积金的人员;
3 、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单位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个人自愿缴存人员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及以上;
4、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5 、申请人为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6、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第一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7、申请人贷款所购住房具备住房所在地房产交易部门和登记部门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手续;
8 、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首期购房款;
9、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0、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在50%以下(含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