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程序:
(一)资格认定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就医前,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并自选一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交医疗机构作出院结算凭证,一份申报生育津贴时使用)。资格认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未就业证明和夫妻双方身份证);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妊娠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卡);
6、一寸彩色照片3张。
(二)定点就医
1、参保职工就医时应持身份证、《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卡)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职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初次妊娠检查等初次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3、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职工提供规范、优质的医疗服务,并应及时将参保职工就医信息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待遇申报
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后6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相应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申报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
3、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卡);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等。
5、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