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省内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按建设项目参保。由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参保,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推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农民等职业群体参保,具体办法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二、省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注册地参保。中央驻陕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所在市(区)参保。
省内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注册地在省内的工程施工企业,其建设项目也可在企业注册地参保。建设项目跨区域的,可在所跨区域内任选一地参保。
劳务派遣单位参保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按照全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的原则,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