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 1.3%、1.6%、1.9%。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可根据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具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等情况调整。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1‰,今后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
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中央驻陕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在所在地的市(区)经办机构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新业态从业人员等职业群体参保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国家下达全省参保扩面和基金运行等情况,制定下达各市(区)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计划。
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 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我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其中: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及工伤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从住院日起算,至出院日结束,按自然天数计算。
(二)工伤职工到参保地以外住院就医、更换辅助器具及住院康复治疗的交通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凭票报销,其中交通费仅限乘坐火车硬座、动车/高铁二等座、客运汽车的费用,危急抢救情况下可报销救 护车费用,住宿费仅限往返时发生的合理费用,每人每晚不超过260元,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
(三)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为职工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基数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提示:本条第(一)、(四)项所列项目原待遇低于新计发标准的,按新标准计发,高于新计发标准的,继续执行原待遇水平,保持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降低。但不得借机自行设置待遇项目,提高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