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优待证申领指南
优待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简称,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制发,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一、申领对象
(一)符合条件的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二)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优待证申领发放条件,不予受理。
1.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2.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3.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4.受过有期徒刑(不含缓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事处罚的;
5.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6.被开除公职的。
二、申领地点
申领地点:申请人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不在户籍地常住的服务对象,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
三、申领程序
(一)已完成建档立卡的申请人
本人申请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优待证申领表并配合提取本人照片。
监护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和监护人的身份证及监护证明等。
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等。
(二)未完成建档立卡的申请人
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退伍证、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完成建档立卡后申领优待证。
(三)无身份证明的申请人
无身份证明的退役军人,需由其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
无身份证明的“三属”优待证申请人,需由其本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由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认定身份。
四、申领方式
申请方式分为现场申请、网上申请、入户办理三种。
1.现场申请。申请人(含代为申请的监护人、受托人)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2.网上申请。已完成建档立卡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退役军人服务平台在线提交优待证办理申请。(登录网址为:https://fwpt.mva.gov.cn:9433/net-portal/login)
3.入户办理。对年龄较大、身患重病、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等不便到现场申请的有关人员,由本人及其家属联系就近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入户办理。
五、优待证的使用
目前,持证人凭优待证可以享受国家、省、市以及各地提供的面向本地或全省(国)持证人的优待服务,以及社会各界主动提供的优待服务。
办理及监督电话:
丹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663316,2179036,2177738
东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7561530
凤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8159672
宽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5886981
振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3168030
振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595369
元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877400
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3116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