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材料
(一)通过“冀时办”、“公租房”APP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其它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
3.承诺书;
4.其它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受理审核流程
(一)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或“公租房”App向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APP保租房入口向户籍所在地或务工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户籍为任泽区、南和区、中心城区外信都区(不含城市低保、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的申请家庭通过“冀时办”APP保租房入口向务工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持居住证的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冀时办”APP保租房入口向居住证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劳动合同登记工作地址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登记的工作地(实际工作地)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二)受理: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受理申请。经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原因,驳回申请。
(三)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住建厅公租房联审联查平台对户籍、居住证、车辆、婚姻、低保、低保边缘、不动产登记、社保缴纳、工商注册、房屋交易、个税缴纳等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申请家庭进行认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市级媒体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分别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提出审核意见。
(四)发证:对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取全市统一编号的《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
通过线下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专人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流程进行审核。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适时进行改革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