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职工医保生育待遇政策汇总
一、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因生育、门诊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限额结算,低于支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
(1)产前检查(围产保健)支付限额:300元/例;
(2)自然分娩支付限额:一级医院800元/例,二级医院1000元/例,三级医院1200元/例;
(3)助娩产支付限额:一级医院1000元/例,二级医院1200元/例,三级医院1400元/例;
(4)剖宫产支付限额:一级医院2000元/例,二级医院2500元/例,三级医院2800元/例;
(5)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支付限额:一级医院2400元/例,二级医院3000元/例,三级医院3300 元/例;
(6)剖宫产伴卵巢囊肿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手术支付限额:一级医院2100元/例,二级医院2600元/例,三级医院3000元/例;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在支付限额基础上增加100元。以上几种分娩方式的支付限额均含分娩当次住院时发生的生育并发症和产后访视费用。
(7)放置、取出宫腔节育器支付限额:60元/例;
(8)输精(卵)管结扎术支付限额:300元/例;
(9)输精(卵)管复通术支付限额:1200元/例;
(10)妊娠不满16周人工流产支付限额:160元/例;
(11)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住院人工流产、引产支付限额:500 元/例;
(12)妊娠满28周(含28周)以上引产支付限额:600元/例。
二、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50%。男职工配偶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待遇的,不再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三、生育津贴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法定产假结束后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报。
(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未满16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16周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单位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退休女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