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高新区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实施“智慧高新”人才引进培育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区的意见》(唐高党发〔2023〕6号)精神,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109号)要求,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制定本细则。
一、入住条件
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项目负责人是初次创业,且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入驻孵化基地前未在其他市场主体担任法人代表、负责人、股东、监事、董事等职务。
(二)创业项目市场目标明确,具有完整的创业项目计划,制定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书》;
(三)入驻孵化基地前已经注册登记的,时间不超过1年;
(四)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孵化基地内,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创业项目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服从孵化基地的管理。
二、补贴标准
符合初次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免费为其提供100平米以内的创业场地,享受入驻孵化基地3年内免收房租物业水电费的补贴政策。
三、补贴期限
入驻创业项目在孵化基地孵化及享受补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9人的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6个月,带动就业10人以上可延长孵化期限12个月。
四、入驻基地流程
(一)申请。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须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1)等相关材料。属迁入的创业项目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财务报表。已实现带动就业的,需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初审。孵化基地受理创业项目申请,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孵化基地负责统一组织将初审合格的创业项目申请人的初次创业、创业规划、创业能力等相关情况汇总上报区人社人才交流中心、区财政局审核。审核标准如下:
1.创业项目申请人有较强的创业愿望,遵纪守法,有一定经营和管理能力;
2.创业计划书内容详实,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3.创业项目适合孵化基地场地要求;
4.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具备以下条件可优先安排入驻:
1.创业项目申请人为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创新性;
2.创业项目曾获得各级科技或创业资金支持;
3.创业项目曾获得过各级创业大赛名次;
4.创业项目曾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具有推广使用价值;
5.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项目。
(四)入驻。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孵化基地与创业项目负责人签订《创业项目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
五、退出条件
创业项目退出分为孵化期满退出、自愿申请退出、勒令退出、其它原因退出四种方式。
(一)创业项目孵化期满退出时,孵化基地应提前1个月告知,并于协议到期前5日内按程序办理退出。
(二)因自身原因自愿申请退出的创业项目,应向孵化基地提前1个月提交退出书面申请,孵化基地按退出程序办理。
(三)孵化期内创业项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孵化基地可直接勒令其退出:
1.创业项目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2.因创业项目原因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创业项目入驻后,超过一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4.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项目不符的;
5.擅自转租、未经批准更换创业项目负责人或实际经营者与申请人不符的;
6.未能按时报送相关资料或所报材料内容失实,经督促不能改正的;
7.虚报冒领、违规领取补贴资金的;
8.人社部门巡查时发现创业项目负责人连续4次不在岗的;
9.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10.不服从孵化基地管理严重违反入驻协议内容的。
(四)其它原因应退出的情况。
六、退出程序
创业项目退出程序
(一)孵化基地向创业项目下达创业项目退出通知书;
(二)终止创业孵化项目入驻协议;
(三)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七、附则
本细则的政策支持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由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人才交流中心联系电话:0315-5776173
政策来源:唐山高新区